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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商标使用具体表现方式,那么允许商标的使用证据是什么如下: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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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可以体现商标使用的证据,例如发票、广告、展会、报关单等等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商标的使用证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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