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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1、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容器; 2、广告宣传杂志、报纸、电视广播; 3、合同或者协议书; 4、展览品; 5、产品检验报告; 6、商标印制证明材料。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提交在先使用证据只适用于在同一个商标上,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情况。比如说AB同日申请了一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此时,A已经用了1年了,B才刚刚开始使用或者没有使用。那么此时AB即使同时向商标局提交证据,商标局还是会认为A使用的早,会把注册证发给A。具体请参照实施条例第19条。 你要搞清楚的是:1、A用的早但是一直没有申请,B用的晚但是B比A申请的早,此时即使A有在先使用证据,商标局依然会依申请时间而不是使用时间发证。 2、在先使用仅限于同日申请是会要求提交,除非你使用的范围特别广泛,证据量特别巨大,否则即使异议阶段提交了使用在先的证据,也不一定会被采纳。
企业员工加工商标使用证据的规定,(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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