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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在先使用证据只适用于在同一个商标上,有2个或2个以上申请人同日申请的情况。比如说AB同日申请了一个相同或近似商标,此时,A已经用了1年了...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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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1、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2、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3、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4、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5、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合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因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有效证据。但是,很多合同(或协议)条款看似严谨,商标标识却不明显。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二)与外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四)与红十字、红新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五)本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⑥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和图形;⑦具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和图形;⑧夸大宣传、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⑨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和图形;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然而,除了地名的其他含义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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