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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为周一到周五,早上8:30到下午5:30。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劳动争议的法定前置程序受理和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
如果是工伤认定,是应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不能夸区域申请。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的话,应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并不是向人社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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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按照规定正常上班时间是八点半,下班是下午六点。对于报案一般警察都是全天24小时轮流值班的,是采用轮换制的工作管理。此外,民警里面也分很多警种,巡逻警一般都是三班倒,每天的工作时间不一样,每个班正常情况下是8点至16点,16点至0点,0点至8点。
关于工伤认定上下班的时间范围如下: 基于劳动者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存在一些误解,本文为大家详细讲述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条件。 的确,和原规定相比较,新规定明显放宽了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原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首先,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随着工时制度和运输工具的多样化,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立体化,从业人员在上下班时间和路线的选择上,有了越来越多的弹性空间。其实,尽管新规定不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但“上下班途中”本身就意味着时间和路线上的限制。 其次,新规定不再强调“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原规定从业人员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新规定按照“工伤者无过错”的国际惯例,取消了以上的责任限制。即使从业人员发生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并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及其工伤待遇的享受。 但是,《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分至下午5点30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受理和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定预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聘任、解聘全职或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困难的劳动争议案件、监督仲裁活动。申请人为员工的,请提交以下材料:(1)劳动仲裁申请;(2)身份证明和复印件;(3)委托代理人签署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并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4)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6)《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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