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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海外子公司核查要做到以下两点: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应简要披露...
新三板企业海外子公司核查要做到以下两点: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应简要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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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企业海外子公司核查要做到以下两点: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业务、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并未对子公司的披露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系统对子公司披露的要求并不严格,并未要求就子公司设立及经营符合当地法律作出要求。律师在对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时,只需披露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设立、商务委员会的批准等情况
新三板企业海外子公司核查要做到以下两点: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挂牌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情况,主要包括注册资本、主要业务、构成及持股比例、最近一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并未对子公司的披露作出明确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股权转让系统对子公司披露的要求并不严格,并未要求就子公司设立及经营符合当地法律作出要求。律师在对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时,只需披露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设立、商务委员会的批准等情况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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