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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全案的结案方式具体内容是哪些?

2022-07-29
一、执行实施类案件 (一)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 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 (1)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 (2)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3)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二)恢复执行案件 1、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1)执行完毕;(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终结执行。 2、下列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1)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2)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3)执行和解协议未全部履行完毕,且不符合本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条件的。 (三)执行实施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六种方式。 1、执行完毕 (1)执行完毕方式 “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2)结案通知书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3)执行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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