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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出资,可能需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登记...
股东未出资要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出资的,可能被股东会议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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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东存在未出资、或未真实出资等情况,除了民事和刑事责任,这种不诚信的股东还有什么行政责任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9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实缴的公司,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也是如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按法律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也就是需要股东实际完成出资的公司,比如证券公司,金融公司的股东,才会有招致行政责任的风险,如果上述情节非常严重的,还可能撤销公司的登记或者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 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由于法律没有要求成立公司时必须实际缴纳承诺的出资,就不存在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因此也就不会产生上述的行政责任。
股东未出资,可能需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登记机关处罚的行政责任。
股东抽资出逃要承担的责任有: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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