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东未出资,可能需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登记...
股东未出资,可能需承担的责任有,补足出资的责任,向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向债权人承担的在未出资范围内连带责任;以及可能被公司登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这是股东对公司所应承担的首要的和基本的义务。各国立法一般均对股东的出资义务作了严格的规定,以维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如果股东未实际出资,而是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虚假验资证明,从而注册成公司的,则属于虚假出资的问题,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就民事责任而言,具体包括对公司所负之责任、对公司其他股东所负之责任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虚假出资股东应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是导致公司应当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有侵权行为即虚假出资行为;其次,未出资股东主观上存在过错,而且一般为故意行为;其三,公司应增加的财产未能增加,利益受到损失;其四,公司所受到的损害与虚假出资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股东出资不到位的侵权行为还可能给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也应当予以赔偿,但应由公司负担举证责任。实践中,经常出现有控制权的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对此,受该股东控制的公司很难主动追究出资不实的责任,但其他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虚假出资行为,在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也要与虚假出资股东一并承担连带补足责任。其原因是,发起人之间是基于相互的信任关系而共同从事公司设立活动的,在公司成立之前,发起人之间应属于合伙关系,合伙人应当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要求发起人共同承担责任,有利于增强发起人的责任心,促使发起人相互监督,积极履行出资义务,有利于防范出资不实情况的发出,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对此,《公司法》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31条仅仅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份额的,除应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还应对该补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而对于虚假货币出资未作规定。对此,我们认为,基于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因此实践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货币出资问题不能参照第31条精神处理。 2、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设立公司是公司发起人之间的一种协议行为,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这一协议的重要内容。一般而言,股东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以公司章程为最终表现形式。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协商确定并共同署名,具有契约性质,其是约束股东、公司及公司管理人员的根本准则。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显然违反了股东之间的公司设立协议,违反了共同签署的公司章程,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公司法》第28条第2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虚假出资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当股东虚假出资时,对公司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而公司的债权人根据代位权理论也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对其承担责任,但责任范围应以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而非以债权额为限。我国《公司法》并没有专门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则对该问题区分两种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开办人(股东)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仍应认定被开办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但开办人(股东)应当在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二是开办人(股东)没有实际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应认定该开办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完全由开办人(股东)承担。该《批复》虽然是仅仅针对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所作出的规定,但目前人民法院对于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企业在未被撤销或者歇业时债务承担问题,也一直参照该《批复》执行的。应当说,《批复》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的安全、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认为注册资金未投入或投入达不到法定最低注册资金限额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则是不适当地扩大了对债权人的保护,对开办人(股东)有失公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多个条款对股东虚假出资行为作出界定,例如以无处分权的财产出资,或者以已经设定权利的财产出资等,第13条明确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均有权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若没有按章程约定的义务缴纳出资额,应该承担三种责任: 一是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内部责任: 一是向公司补足出资; 二是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是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三是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股东未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是以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84人已浏览
187人已浏览
158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