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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建设工程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在规划...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在规划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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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应当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集中布局。因安全、保密、环保、卫生等原因需要与其他保持一定距离的,可以进行独立选址。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选址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供应的相关规定。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因节约土地、功能需要等原因,可以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确需结合规划道路、河道、绿化等公共用地进行安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2年内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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