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以下耕地应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的原则对所占用耕地进行补偿。一是任何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无论是国家重点工程,城市建设,还是乡镇企业,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耕地的都必须履行开垦耕地的义务。国家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军工等大中型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样,没有特殊待遇,也没有例外,体现了占用耕地补偿的公平性。二是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占用耕地后,应当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按照法律规定的“占多少,垦多少”、“先补后占”原则来补偿占用耕地的,必须是以其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数量不足,就不能实现耕地总量平衡;质量不符合标准,就失去了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意义。三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用地单位开垦耕地的义务,改由用地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交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应包括保护性工程、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生物技术、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的投资费用。四是省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由于耕地的开垦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不能盲目、无组织地进行开垦。对开垦后的耕地,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验收。五是开垦耕地的资金必须落实。建设单位和地方人民政府都必须根据需要落实开垦耕地的资金,耕地开垦费应当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希望以上这些条文能帮到你
《基本农田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人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占用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基本农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将所占用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满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基本农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重新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追问:意思是只要镇政府和村里申请同意就还是可以被允许的,是吗?回答:严格来说,是不允许的。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下列耕地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在具体的执行中,政府行为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备案。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36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1,6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