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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报价,扰乱市场秩序;(三)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四)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的手段牟取中标;(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六)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七)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恶意投标行为或者其他行为。(八)其他违反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三)开标记录;(四)投标品种一览表;(五)废标情况说明;(六)评标标准和方法;(七)评标积分一览表;(八)中标候选品种和替补中标品种;(九)需要澄清、说明的事项。
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的采购周期,自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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