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客观方面表现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禁止进口货物数量达到5吨或涉案货值达到5万即构成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0人已浏览
183人已浏览
23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