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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构成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
一、对走私国家物品罪既遂的规定如下: 1、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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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9.26法释〔2000〕30号)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七十五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条: 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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