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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湿地自然保护区部分特征,但面积较小、不适宜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或者湿地公园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小区。湿地自然保护小区的设立,由所在...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和保障措施等。湿地保护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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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占用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或者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和水域有不利影响的,建设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依法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补偿费用专项用于河湖保护工作。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级湿地名录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确定本市重点河段和重点湖泊生态环境用水量,提出具体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河湖生态环境用水应当充分利用雨水和再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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