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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协议收购是指收购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进行股份转让,以达到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达成协议后,必须在三日内...
狭义的上市公司收购即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通过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购买该公司的有表决权证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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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流程:1、确定收购意向(签署收购意向书)。2、收购方作出收购决议。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4、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明确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5、签订收购协议。6、办理后续变更手续。收购方必须公布上市公司的收购报告,并说明以下事项: (一)买方名称、住所;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 (四)收购目的; (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额;(六)收购期限和价格; (七)收购所需资金金额和资金担保; (八)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时,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一致行动人的含义: 1、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2、狭义上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联合起来收购一个目标公司股份并就收购事项达成协议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也就是联合收购(C)人; 3、广义上不仅包括联合收购人,还包括在证券交易和股东投票权行使过程中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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