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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积金贷款政策

2022-01-19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第十二条单位录用或者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以上第五和第十二两个条款法律赋予了你享受公积金的权利和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第41和第43条规定了,劳动者对住房公积金争议的救济途径,一个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行政机关责令单位纠正并罚款;一个是可以直接行使诉讼权利,两年前河西区法院的公积案件完全受理,若是法院不予受理,你当然可以依法力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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