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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三)设置障碍、打...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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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公路用地范围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1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起5米的区域;(三)封闭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隔离栅起1米的区域。本条例实施前公路的用地范围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现状范围确定。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破坏、损坏、污染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二)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三)设置障碍、打场晒粮、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抛撒遗撒或焚烧物品、放养牲畜;(四)挖沟引水或利用边沟排放污物;(五)在公路上试刹车;(六)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等服务;(七)在市公路管理机构设定的场所以外从事加水降温等活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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