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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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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当时人的姓名、法人的姓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书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根据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复印件。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复印件送达对方,对方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不提出答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连同所有案件和证据,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和答辩。
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据《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申请再审期限是六个月。当事人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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