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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的期限是申请法院再审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向法院申请再审期限关系到人民法院对申请再审的受理 民诉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裁判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可以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这一申请再审期限属除斥期间,不适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申请再审期间本质上属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之一,应在受理阶段作审查,避免明显过期限的案件进入再审审查程序,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当侵扰,影响程序安定。由于这两个“6个月”的起算点不同,则可能导致已经超过前一“6个月”期限的当事人,在援引一般再审事由申请再审的同时,又附带“新证据”等特殊再审事由,从而规避申请再审期限,使案件得以受理并获得法院审查。 对此,《民诉法解释》第395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实践中,对于超过前一“6个月”申请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一方面在受理时,要严格把关,对明显故意以新证据等四项特殊事由规避期限的,不予立案;另一方面,在审查程序中仅审查其属于后一“6个月”的特殊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再审查其他再审事由。 另外,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条件还包括当事人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对此《解释》377条、378条作了列举性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再审书的副本及新证据需要按照对方当事人及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则需引用民诉法第200条,明确相应再审事由。对此,不但当事人及代理人需要知晓,法院立案窗口也会需要把关,案件进入实质审查后,还可以要求再审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当自立卷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审结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应当向庭长报告并说明原因,填写延审呈批表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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