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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休人员工资调整

2022-05-06
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不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和“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调整标准:(一)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再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10年计算。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不满1年部分按1年计算。在上述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再每人每月增加50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得重复享受。(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离休条件或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老工人;(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3)退休前按规定获得高级职称资格(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并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年以上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4)原工商业者。 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在上述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娄烦县、阳高县、灵丘县、浑源县、大同县、平顺县、壶关县等41个一类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天镇县、广灵县、右玉县3个二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如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条件的,只按其中一种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不重复享受。退职人员方面,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养老金低于1220元的,补齐到122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的再增加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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