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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1、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2、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3、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4、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5、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6、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是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如果你经济确有困难,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的可能,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减轻或免除你提供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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