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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劳动者向人民法院如何办理

2022-02-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而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是根据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据此,如果你经济确有困难,且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的可能,法院经审查后“应当”减轻或免除你提供担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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