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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征得原告的同意后,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
原告在行政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方式是:人民法院通知或者通知。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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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根据职权追加原告起诉中遗漏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由于未追加被告的行政机关与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的规定与《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文字表达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追加职权的方式是法院的通知和通知。具体来说,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除外。
1、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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