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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追加被告

2021-10-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经原告同意,可以依职权追加或者变更被告。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征得原告同意后,可以根据职权追加原告起诉中遗漏的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不得追加为被告。但由于未追加被告的行政机关与本案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不合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条的规定与《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只是文字表达不同,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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