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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五)、(六)款规定,公...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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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五)、(六)款规定,公务员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期间,停发退休费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费的60%计发生活费。
根据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是对于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刑罚制度。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宣告缓刑、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缓刑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规定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因此,在缓刑期间的职工,只要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指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满10年或满15年这两个条件,就应当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在缓刑期内的,不参与国家规定的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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