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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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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名买房的明确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可以要求借名人在诉讼中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实际买受人,但不能直接确认,否则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当事人同意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借款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款人要求确认其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根据合同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以予以支持。但该房屋因登记人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不能依法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协议。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依照出资性质的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规定:借名人以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解释,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诉讼,要求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借名买房若明确的证据证明是借名买房,在诉讼时可以要求被借名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实际买受人名下,但不能直接进行确权,否则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要求确认其权属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的购买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的约定,其主张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的,应当根据出资的性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北京高院在《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14]489号)第十条中即规定:“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记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的,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出名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份呈增多趋势,也体现出不少人在借贷中缺乏法律意识。通过该案的审理,万山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凡涉及数额较大的“借款”纠纷,不要仅凭借条诉讼,还应当提交存在借款事实的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如银行的收、取款凭证等,否则,一旦对方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将会承担极高的败诉风险。 同时法官提醒,“借条”须书写规范、全面。借条应写明贷款人、借款人、单位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约定利率、借款期限、有无担保等。实践中发现,有的借款人书写借条时不写明贷款人,这会导致不特定主体持借条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借款日期最好用汉字书写如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以避免借条持有人更改用阿拉伯数字写的借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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