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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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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属于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是指法定正常付出劳动时间,也就是义务劳动时间,超过这一时间的工作即视为额外劳动,用工单位需支付加班工资。累计工时每周超24小时就应该属于全日制用工。
1、两者的基础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和经济法调整,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是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公民、法人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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