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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造的大楼销售部需要缴纳房地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住宅而建设的临时设施销售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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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临时设施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免征的列举范围,因此,开发企业建造的营销临时设施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临时设施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归集的成本费用,只有建造成本,没有包括土地成本。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的房产税时必须要进行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地[1986]8号文件《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售楼处、样板房的费用如何进行核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有多种可能。比如说,企业是通过其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开发成本以及开发产品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如果是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处、样板房的,则通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售楼处和样板房,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
临时建造的售楼部需要缴纳房产税。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销售房屋而建造的临时设施售楼部、样板间等营销设施不属于财税地[1986]8号文件第二十一条免征的列举范围,因此,开发企业建造的营销临时设施应当自建造完毕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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