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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不能打商标的注册标记“圈R”。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组合商标分开使用打的话需要你注册商标的时候,如果将商标组合注册、拆分注册的话,都是...
泼油漆、摆灵堂、停棺材,刨坟掘墓出土的玩意儿都放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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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不属于单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属于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即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自某一集体组织,这一集体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集体成员的身份隐退在集体的背后。 集体商标是以各成员组成的集体名义申请注册和所有,由各成员共同使用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反映在集体商标的申请注册上,即要求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可以提出申请,因为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组织才能以其集体的独立名义拥有商标权。 集体商标反映在商标的使用上,表现为,集体组织通常不使用该集体商标,而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不是该组织的成员不能使用;每个成员都有平等使用的权力,成员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同时又必须对其集体成员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使用规则的成员进行处理。 集体商标的注册、使用及管理均应制定统一的规则,详细说明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管理费用的数额和用途并将之公诸于众,集体成员应相互遵守并受到公众的监督。 集体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转让。 当集体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包括集体组织成员所受的损失在内。 当某成员退出该集体时,他就不能再使用该集体商标,当某一新成员加入时,他就可以因获得成员的身份而使用该集体商标了,这种成员身份是不可以转让的,以这种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权也不得转让。 地理商标可以作为集体商标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开发商跑路的,业主如果未验收房屋、获得房屋产权的,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以及赔偿损失。如果开发商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证据单独向法院起诉或者与其他业主共同起诉来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通常烂尾楼的房产证下来都比较慢,尤其是题主说的这种情况,规划变更严重到这个程度,竣工、面积、规划都很难验收通过,勉强重组之后开发商未必能把整个项目做完,有可能再卖一批房子就又烂了。有的项目前后重组了好几次,每重组一次实际上这个房子又烂了一些。没有房产证,要房就划不来,因为退房买一个有房产证的房子也不要很多钱,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只能值市场价的1/3。 要钱还是要房还要考虑房价因素,房价跌要钱合适,房价涨要房合适,除非赔偿能覆盖房价。 利益问题还是其次,业主这时候会有各种各样的风险:如果重组的资金一到位就被转走了,退房就拿不到钱;如果不提前评估项目能不能办下产权证,要房就非常亏。监督资金、签订协议、司法确认(通常难免还是要去起诉)、评估项目、跟踪进度,这些是普通人既没有时间精力,又没有专业知识去面对的,大伙只能是两眼一抹黑,全凭运气。 如果我讲的这些对业主来说太过于复杂——我已经尽量用人类语言来描述这个事情了——实际上要比我讲的复杂得多,多方博弈,地方特色,政治干预等等,我还没见过两个完全一样的烂尾楼重组案例,如果这样的文字还看不懂,就回头单独看看几张图,就理解我想表达的意思了。 最后,建议大家还是共同聘请律师作为专业人士代表业主参与整个破产重组,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自己利益最大化。否则一大群购房人面对专业人士,他说的对不对你们都搞不清楚,想那个主意又没有授权,很难全面的维护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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