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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害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包括医疗、误工等基本费用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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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其他部门处理纠纷的相关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有关照片等); (4)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和护理费凭证、车船票等); (5)要求赔偿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关于亲属关系的证明、受害者生前抚养、扶养、赡养情况的证明、丧葬费凭证; (6)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其他证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院门诊病历、收费单据、住院病程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诊疗费用清单以及相关检查资料等是否齐备;证据是否有原件;治疗费用的发生与交通事故的关联性证据等。
根据原告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则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则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解释》第二十条) (1)原告举证:误工时间证明,为医院在《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等资料上记载有病人出院后需要休息若干时日的记载;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较多出现的形式有:银行存折、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村委会或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2)被告质证: 审查误工时间:依据医院证明; 审查工资收入: ①银行存折,一般较易认定,但要注意时间、主体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②单位出具的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实践中这类证据出现的较多,其中工资收入证明的证据效力一般不高; ③村委会等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实务中这类证据一般是为无法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人员所出具,个人以为村委会不具备出具工资收入证明的资格(为村委会工作人员出具的除外),无权出具该等证明。 ④在原告不能证明收入状况下,应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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