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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养殖用地,就需要变更土地用途,交纳土地变更费。《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
向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以下信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重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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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可以由回国有土地使有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有期限届满;土地使有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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