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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权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土地权属争议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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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是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房地产纠纷确定。因此,土地租赁合同属于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就对土地承包纠纷归谁管辖做出了说明。
发生土地纠纷应该由乡镇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如果对有关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自然人(个人)起诉时应提交的材料:起诉状,也称起诉书,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必务的,用以说明案件情况及我方主张的法律文书。需要提交: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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