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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限内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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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认定,可以委托相应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股东除名应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股东会决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1、公司法上就是做减资处理就行了. 2、会计上不会做利润分配处理,直接冲减所有者权益,因为是减资,不是日常下的利润分配; 3、税法上退股要考虑股息所得免税的问题。 举例:假定,a、b和c三家公司最初各自投资600万、200万和200万注册成立甲公司,甲公司经营2年后,所有者权益为:实收资本1000,留存收益600。现在,c要退股,则按照股权比例应当支付该c公司1600*20%=320,假定全部以现金返还,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实收资本——c200 留存收益120 贷:银行存款320 这个120在公司法和会计法上你不能将它视为利润分配,它属于股东投资回报(投资收益)。 税法上,c分得320,其中的120(600*20%)的部分属于股息所得(视为利润分配),居民企业之间免税,剩余200减去最初的股权投资成本200,没有所得,无税负;对于a和b,不存在税收问题。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能抽逃出资,所以要进行退股的,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而退股的价格应该由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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