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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强迫当户赎回当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收回《典当经营许可...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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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经营典当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数额3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三)信用贷款和担保;(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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