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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业务、财会、统计、保管等规章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贷款业务为限,不得经营下列业务:(一)商品寄售、零售以及旧物收购;(二)吸收存款、集资和资金拆借;(三)信用贷款和担保;(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典当机构的名称必须含有“典当行”字样。其他任何组织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行”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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