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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引发的纠纷。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
1、可以、但是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不能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农村宅基地属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有该组织成员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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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买卖,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但不能出卖给外村村民。 2、村民之间买卖房屋的,属于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与村民委员会没有法律关系,村民委员会无权干涉或者收取手续费。
农村房屋买卖的有效条件如下: 1、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3、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在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农村房子卖了,且已经办理了权属登记,原房主无法获得拆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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