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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
依照本办法制定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载明下列事项:(一)激励的目的;(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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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及监事会意见。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依照规定需要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实行股权激励,董事会应当依法对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作出决议,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中有关激励计划实施的事项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上市公司拟对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变更的,变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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