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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认定?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
行政执法人员因欺诈行为,必须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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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构成认定是,不移交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2)3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4)以罚代刑违法犯罪活动的;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1、侵犯的客体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何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镜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 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本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定,然后有意隐瞒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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