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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认定?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两罪都是特殊主体,都表现为徇私枉法,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但两罪之间的区别...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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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行政执法单位承担执法、法规、管理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责任,享有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裁决权。例如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劳动、交通、环境保护、卫生、检疫、质量监督、计量等部门。这些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行政单位的形象,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职责、不正当行为、不正当行政、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破坏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必须依法对不正当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刑事制裁。(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法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行为。行政执法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必须首先利用职务进行。利用职务是指利用职权或与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利;职务相关的便利条件是指不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依法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交付,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知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交付司法机关应追究刑事责任,不交付,隐瞒或大事减少,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交接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应当立案:(1)根据法律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犯罪案件不交付的;(2)3次以上不交付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案件,涉及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3)司法机关发现并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不交付的;(4)处罚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的,或者一次不交付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案件的5名主管、犯罪部门进行隐瞒的犯罪部门的犯罪证据,直接违反犯罪部门的犯罪部门进行的犯罪证明书的犯罪部门进行了6名。(3)主体要件。本罪犯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指在国家公安、工商、税务、海关、检疫等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公务人员,大致包括国务院和国管局组成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2)国务院直属机关和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国家局持有执法权的人员(3)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4)地方人民政府派遣机关持有执法权的人员(5)根据法律、法律的许可决定,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战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持有执法权的人员(6)。(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行为者知道应该交给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必须知道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的结果,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行为者的犯罪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为了贪图金钱等不正当利益,也有为了妨碍家人和朋友的感情而欺骗私人行为,也有为了报复和嫉妒心理而欺骗私人行为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造没有影响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怎么认定?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出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休,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置宪法和法律规定于不顾,在涉外公务活动中,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以权谋私,进行钱权交易,大肆进行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在国内外贪污、受贿等非法所得的赃款存入镜外,隐瞒不报,破坏了国家廉政制度,同时也侵犯国家对外汇的管理,使国家损失了这部分应得的外汇收入。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境外存款",所谓境外存款,是指在我国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人金融机构的外币、外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因此,这里讲的"存款",是指外汇,而不是指人民币,因为人民币不能在外国自由兑换。 存款的来源,不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工作报酬、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还是违法犯罪所得;也不论是本人亲自存在境外,还是托人辗转存于境外,都是境外存款,均为本罪的犯罪对象。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本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所以,即使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在境外存有巨款,因其没有申报的义务,均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隐瞒境外存款不报罪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先有在境外存款的行为,并且明知国家的申报规定,然后有意隐瞒拒不申报。不是出于故意隐瞒,而是对国家的申报规定不明知,在主观无过错的情况下没有申报的,或者由于客观上的原因未及时申报的,都不能构成此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掩盖非法收入,有的是出于对国家的不信任,但无论是何种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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