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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一方实施家暴的全过程。 (2)发生家庭暴力后,应当立即报警,并务必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报警回执、询问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均可作为家暴的证据。 (3)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的病历、住院出院记录、医疗交费单据等医疗记录可作为辅证证明该方遭遇家暴的事实,并可以据此主张家暴遭受的损失。 (4)遭受家暴的一方曾通过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双方的工作单位、妇联等单位进行控告的,对应部门或单位进行的调查笔录与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 (5)对于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遭受家庭暴力一方可以在家里客厅、卧室安装摄像头,便可全程录音录像记录下来。因为摄像头是安装在自己家中,并没有侵犯到第三人的隐私,通过此方式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6)目睹了家暴情形的朋友、邻居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 (7)夫妻双方的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里一方承认自己家庭暴力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8)一方施暴后悔过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等,此类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上属于书证,证明效力极高。
1、夫妻一方因家暴的行为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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