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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审核鉴证,确认涉税鉴证事项符合下列所有条件,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鉴证报告:(一)鉴证事项完全符合法定性标准,涉及的会计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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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清算项目收入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包括:(一)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二)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三)了解纳税人与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四)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五)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六)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审核清算项目的收入总额。
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六)纳税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其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经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沟通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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