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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房屋租赁转让费应不应该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同意可以收取,收取商用房屋租赁转让费并不违法。 如果认为商用房屋租赁不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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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税:房款的1.5%(面积在144平米以上的需要缴纳3%,面积在90平米以下并且是首套房的可以缴纳1%); 2、印花税:房款的0.05%; 3、交易费:3元平方米; 4、测绘费:1.36元平方米; 5、权属登记费及取证费:一般情况是在200元内。
以下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商丘房屋征收和不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是房屋征收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级项目是指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和开发区项目等。市级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3、征收补偿资金、安置用房证明;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组织实施。为公平、公正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前,应按《条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监督。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10%~20%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督。未足额存入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批准征收补偿方案。被监控的补偿资金,待补偿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全额返还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及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以下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对商丘房屋征收和不常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加强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房屋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实行征收补偿方案审核制度。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市级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区房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商丘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是房屋征收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级项目是指市财政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益项目,市直单位投资的项目,市政府招商引资和开发区项目等。市级项目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上由所在辖区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资料; 2、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采纳情况,举行了听证的还应附加听证笔录; 3、征收补偿资金、安置用房证明; 4、征收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资料。区房屋征收部门将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组织实施。为公平、公正开展房屋评估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前,应按《条例》和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规定实施,市房屋征收部门应严格监督。区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10%~20%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发布前,存入市房屋征收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专款用于征收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监督。未足额存入的,市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批准征收补偿方案。被监控的补偿资金,待补偿安置工作全部完成后全额返还区房屋征收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及住建、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通知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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