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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
审计机关除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外,还可以依据地区性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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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与本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金使用情况;(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三)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五)本级政府规定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下一级政府以及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相关单位的财政收支;(二)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三)公共资产或者资产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集体企业的财务收支;(四)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社会公益性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五)本级政府规定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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