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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本条例所称财务收支是指事业单位、国有及国...
审计机关除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外,还可以依据地区性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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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与本级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金使用情况;(二)事业性收入、生产经营收入情况;(三)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前款规定的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循国内和国际一般公认的会计、审计准则,并对国内配套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偿还过程中的财务收支及效益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就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对有关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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