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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冻结公私财产,不得、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故意损毁、丢弃或者擅自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
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鉴定、估价、公告等支付的费用,列入人民检察院办案经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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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履行法律手续。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在搜查、拘留、、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非法持有的违禁品,可能属于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扣押。不能立即查明是否与案件有关的可疑款物,可以先行扣押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审查处理。对于、被告人到案时随身携带的物品需要扣押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个人用品,逐件登记,随人移交,或者退还家属。
扣押、冻结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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