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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2020-07-03 1,11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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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本规定所称办理群众来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举报或者建议和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群众来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发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掌握社情民意,预判信访风险,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参与社会治理。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由检察长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办理群众来信工作的领导。有关内设机构应当明确信访工作联络员,与本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来信工作规定》 第三条办理群众来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件件回复,准确分流;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四)谁接收、谁回复,谁办理、谁答复。 第四条办理群众来信的检察人员与来信人或者来信反映事项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五条办理群众来信,应当严格办理程序。办理属于控告、举报性质的群众来信,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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