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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
一、待遇申领申请人提供资料:a、证明(即准生证)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簿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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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省社保局医疗保险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省属单位生育保险;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二、申领程序 (一)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二)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 4、流产证明(仅限于流产的女职工); 5、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 6、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四)受理和受理保险待遇申请后,医疗保险部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将书面告知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将打印《生育待遇核定表》给单位和申请人。 (五)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单位可凭《受理回执》到医疗保险部领取《生育待遇核定表》。 (六)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七)单位或个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生育待遇有疑问,应在15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的,应申请重核;
一、申请人提供资料: 1、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2、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3、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4、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5、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6、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手术证明、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请人提供资料:a、计划生育证明书(即准生证明书)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书(即出生证明书)或户籍簿c、诊断证明书(生产医院开设的生育证明书、出院时开设的)、费用证明书(出院时印刷的)d、本人身份证明书(代理的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书的原件)e、异地或海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证明书f、异地或海外剖腹产提供(1)手术证明书(2)费用证明书)、医疗生育待遇审查部门处理(社会保险局)三、符合条件的,可以向银行领取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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