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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滞纳金自行政决定作出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后产生并起算,而税收征管法滞纳金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纳税、解缴税款时产生并起算。如将行...
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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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滞纳金有上限的,滞纳金数额最高不能超过行政处罚所处的罚款金额。《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我国的《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滞纳金上限的相关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如下: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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