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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拆迁协议中规定的赔偿安置房面积在协议补偿范围内,则不需要另行交税。但是,如果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则需要交纳契税。具体协议如下: 根据税发【2020】32号《关于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被拆迁房屋的个人如果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并重新购置一处房屋,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被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如果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重新承受还建房屋(即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则不补缴产权调换差价款的,免征契税;应补缴产权调换差价的,对补缴款部份,按适用税率征收税。 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这类房屋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3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这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因此,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需要先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 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其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 相对于第一类安置房而言,第二类的拆迁安置房则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一样,风险相对较小。 动迁房办理产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复印件);(3)动迁单位原《房地产权证》(原件);(4)《动迁协议》(原件);(5)地籍图(原件两份);(6)房屋平面图(原件两份);(7)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具体可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
出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单解释,国家发放产权证的称为大产权。开发商在办理合法立项开发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和使用税后,可以获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预售许可证,这样的房屋被称为大产权房屋。如果国家不发放产权证,乡镇政府会发放证书,这种房屋被称为小产权房屋。小产权房屋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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