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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时,在未收到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
只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管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多少,发生销货退回、发票开具错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都必须填写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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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写申请,根据最新的管理办法,需要通过如下方式办理: (一)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同步信息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购买方拿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即可r销售方让拿发票人签一个签收单,是证明专票已经拿走r发票签收单是针对销售方的r对于购买方没什么作用、也不用索要签收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方开具红字流程:1、销方开具并提交《申请单》2、销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通知单》3、销方获取纸质或电子《通知单》4、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开具发票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二)销售免税货物的;(三)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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